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。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、以治为辅原则。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,严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。积极鼓励研制、生产和使用高效、速效、长效以及毒性小、副作用小、用量小的渔药,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、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。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,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、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。水产品上市前,应有相应的休药期。休药期长短,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《无公害食品?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》要求,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《无公害食品.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》要求,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,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。